{{ $t('FEZ002') }}學務處|
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下列目的。
一、鼓勵學生優良表現,培養學生自尊尊人,自治自律之待人處事態度。
二、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,培養健全人格。
三、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,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。
四、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。
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,應依下列原則處理:
一、尊重學生人格尊嚴
二、重視學生個別差異。
三、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
四、維護學生受教權益。
五、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
六、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。
七、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。
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、身心健康、家庭因素、
行為動機或平時表現等採取下列措施:
一、口頭糾正。
二、調整座位。
三、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。
四、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。
五、通知家長,協請處理。
六、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。
七、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(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,罰其打掃環境)。
八、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。
九、要求靜坐反省。
十、要求站立反省。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,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。
十一、在教學場所一隅,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,並以兩堂課為限。
十二、經其他教師同意,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。
十三、移請其他相關人員或單位處理。
十四、學生毀損公物或他人私人物品應負賠償責任時,由學校通知家長辦理。
教師不宜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。但有必要者,不在此限。
學生反映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不適,或有上廁所、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,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。
更多輔導管教學生及正向管教要點,請參閱附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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