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復健輔導組長吳汀原
{{ $t('FEZ002') }}輔導處|
衛生福利部(下稱衛福部)辦理110年度志願服務獎勵事宜
1.請志工先自行計算志工服務紀錄冊裡的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,若需要由本校提出申請,請分別向各運用單位申請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(本校只能製作本校的服務績效證明書),
2. 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,並請詳列服務起訖年月日。
3.若需要本校提出申請,請6月4日前,志工要填具「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」及檢齊累計達3,000小時(服務時數)以上之「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」交到輔導處復健輔導組以利作後續處理。超過期限,則無法協助申請。
(一)6月4日(星期五)前:志工填具「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」及檢齊累計達3,000小時(服務時數)以上之「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」,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(校、中心、處、館)提出申請。
(二)6月18日(星期五)前:
1、各運用單位檢送志工「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之服務時數明細」(需含紀錄冊封面影本)或紀錄冊內頁時數影本(僅限非教育類單位服務時數)、「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正本」、「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正本」、「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」等四種文本資料,逕繳交本局社會教育科楊秀桃小姐收,並請各運用單位承辦人務必於送件前自行檢視資料內容是否有誤,避免退件往返耗費時間。
相關表件資料如下方連結
表件與說明連結:https://drive.google.com/drive/folders/1Duo8U_K9hq26j3Vvu6SL9lbiSRPDQz2t?usp=sharing
主旨:函轉衛生福利部(下稱衛福部)辦理110年度志願服務獎勵事宜,請務必轉知所屬志工並依說明事項辦理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市府110年5月7日高市府社工字第11002069600號函辦理。
二、志工從事志願服務工作,服務時數達3,000小時以上,得檢具申請獎勵名冊、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、申請獎勵事蹟表正本、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正本(志工如於不同運用單位擔任志工,累計服務時數始達3,000小時以上,應請其分別向各運用單位申請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)及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之服務時數明細,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(校、中心、處、館)提出申請。
三、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,並請詳列服務起訖年月日。
四、辦理期程及所附資料(本獎勵每年辦理一次、逾期恕不受理):
(一)6月4日(星期五)前:志工填具「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」及檢齊累計達3,000小時(服務時數)以上之「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」,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(校、中心、處、館)提出申請。
(二)6月18日(星期五)前:
1、各運用單位檢送志工「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之服務時數明細」(需含紀錄冊封面影本)或紀錄冊內頁時數影本(僅限非教育類單位服務時數)、「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正本」、「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正本」、「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」等四種文本資料,逕繳交本局社會教育科楊秀桃小姐收,並請各運用單位承辦人務必於送件前自行檢視資料內容是否有誤,避免退件往返耗費時間。
2、各運用單位所提交之「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」之電子檔(檔名:110衛福部獎勵申請名冊-00單位),亦請於6月18日前傳送至momoko@gmail.com信箱。
3、請注意,收件截止6月18日後不再接受新送件。
(三)7月2日(星期五)前:如經審查有退件尚須補件者,至遲應於7月2日送回審查單位(郵寄者以郵戳為憑),逾時或補件不完全者該申請將不受理,以退件論處。
五、獎勵方式計分為:
(一)服務時數達3,000小時以上者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。
(二)服務時數達5,000小時以上者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。
(三)服務時數達8,000小時以上者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。
(四)同等次之獎勵,每人以一次為限,一次僅申請一種獎牌類別,且不得重複申請。
六、所有申請表件資料,亦可逕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首頁-查詢下載-各式表單-社會教育-藝術教育股-志願服務-110衛福部獎勵辦法下載。
七、隨文檢附各表格之說明樣張及注意事項,請務必參閱後再提送,以避免發生錯誤,影響志工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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