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教學組
{{ $t('FEZ002') }}教務處|
轉知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」第4條、第9條,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以臺教學(四)字第1090096143B號令修正發布,如說明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09年7月17日臺教學(四)字第1090096143E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修正條文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(http://edu.law.moe.gov.tw)下載,若對條文有任何疑問,請逕洽教育部陳清風專員(電話:02-7736-7885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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